部分家电企业联手形成价格联盟,一些垄断企业不顾公众利益实行价格垄断,还有一些通过合并形成的“巨无霸”企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今天,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直指以上垄断行为,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反垄断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今天就草案作说明时说,一些地区和行业中“垄断的苗头已经出现”。此外,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
他说,作为市场经济国家,我国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他特别指出,反垄断法必须坚决保护关系国家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市场的竞争格局,坚决反对以获取垄断利益为目的的恶意并购。
垄断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垄断协议是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几年前我国部分家电企业共同实行的“价格联盟”,就属于这种行为。
曹康泰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将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并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自始无效,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
同时,草案又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禁止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草案,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或者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都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曹康泰介绍,草案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样规定,既不妨碍、不限制大公司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又能有效制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有利于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他说。
不过,市场份额并非惟一的判定标准,还要综合考虑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草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六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经营者集中的结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主要手段是对其实行事先或事后申报制度,并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
曹康泰介绍,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草案对经营者集中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经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草案规定了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同时,关于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将另行制定。
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曹康泰今天介绍,为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学、经济学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