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反垄断法的话题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表明,反垄断法出台宜早不宜迟。
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遭受了严重的贸易摩擦。按照世界通用惯例,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法、竞争法、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是确定一个国家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标准,我国的破产法、竞争法等法律的不完备,已经成为一些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之一。由于一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使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时,受到了极大的不公平待遇。
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出现或遭遇不正当竞争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难以维护公平竞争,最终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迟缓。我国虽然搞市场经济已有二十多年,成绩斐然,但客观地看,离真正的市场经济标准还有很大距离。国有控制导致的市场垄断严重,行政垄断比比皆是。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大量资源和能源浪费,生产资料不能有效配置;市场机制失灵,生产过剩问题突出;金融等服务贸易的国内垄断,既影响了服务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承诺,美国欧盟等已经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种种迹象表明,中美、中欧之间的服务贸易摩擦将会升级,并成为主要的贸易摩擦领域。
反垄断法的缺位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产品市场、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进行垄断,影响了我国的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发展;同时,反垄断法的缺位使我国缺乏针对我国的不公平反垄断诉讼的反制手段,我国企业只能被动应诉,而且极有可能遭受极大损失,然而我国企业却不能从我国的反垄断法得到法律救济。
反垄断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宪法,世界上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完整竞争法体系。因此,我们急切盼望反垄断法尽快出台,为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我国当前面临国内外的实际情况:从国内看,市场经济发展还很不完备;从国外看,我国作为WTO成员,企业和政府应当具备国际化、战略性眼光,而不是拘泥于眼前利益、部门利益,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已经是国际化市场,竞争已经是国际化竞争。2006年12月10日,我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将结束,我们面临的是同场竞技的众多高手,政府和企业只有勇于溶入世界经济大舞台,舍此别无他路!
在制定过程中,对于“中国特色”应当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宜照抄照搬国外法律。行政垄断,尤其是地方的行政垄断,已经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中国特色”,国外的反垄断一般都是反经济垄断,但行政垄断的本质仍是经济垄断,只不过主体是政府,政府为了部门利益或一方利益,用间接的手支持企业搞经济垄断。这只手不斩断,经济垄断是不能除去的。对于行政垄断能不能纳入反垄断法,深层次考验的是我国中央政府对于行政体制改革的决心问题。
“十一五”规划对完善和发展市场经济、打破行政垄断等都有明确要求,但如果没有反垄断法,这些目标将很难实现,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将是全面贯彻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法律保障,我们期待着。(武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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