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依法针对重点营业部、账户、投资人进行深入调查
作为恢复新股发行后的第一只股票,上周中工国际上市首日股价出现了暴涨,随后的四个交易日又连续跌停,这引起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近日,记者就中工国际股票异常交易调查进展情况采访了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深交所正依法针对锁定的重点营业部、重点账户、重点投资人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发现市场操纵等违规问题,将依法予以严惩。
他同时表示,近期中工国际的连续跌停,表明其上市首日股价的非正常和非理性,那些跟风高价买进的投资者更是损失惨重。深交所再一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树立理性投资的观念,树立风险意识,不要盲目跟风,要从此次中工国际股价暴涨暴跌中吸取教训。
当日启动应急机制
6月19日,中工国际股票上市首日,针对该股票交易的异常情况,深交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对中工国际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于次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展开进一步调查。
这位负责人指出,深交所市场监察部门一直将上市新股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实时监控。中工国际股票上市首日,上午的交易换手率高达78.54%,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下午1:50后,其股价大幅上涨,该部门立即作出反应,向买入成交量最大的16家营业部发出了电话警示和风险提示,要求营业部规范客户交易行为,充分揭示市场风险,严禁任何市场操纵行为。收市后,深交所又向成交价格高、成交数量大的12家营业部发出了书面监管函,向24家营业部发出调阅资料函。
成立专门调查组全面清查
6月20日、21日,深交所连续召开监管会议,听取了初步分析情况汇报,并于6月21日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开始对中工国际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组首先对相关营业部、相关账户、相关投资人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并密切监控其后续交易情况。
6月22日,调查组再次向37家会员发出会员监管函,调阅相关账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往来凭证资料,涉及营业部606家,账户4934户。6月23日,深交所派出6个工作小组,联合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深圳六地证监局对其所在地共28个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取证和调查,共涉及1078个证券账户。
随后,深交所于6月24日召开了专题会,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初步调查显示,6月19日下午1:50后,买入成交的证券账户共4876户,涉及营业部1529家,共成交477.7万股,占全日成交的10.58%。
锁定重点对象深入调查
深交所调查结果还显示,买入价格在20元及以上的证券账户有4560户,涉及营业部1484家,共买入426.83万股,占全日成交的9.46%。
上述成交分布情况为:成交价格30-40元(含30元)的证券账户共有2359户,涉及营业部1065家,共买入200.40万股,占全日成交的4.44%;成交价格40-50元(含40元)的证券账户共有710户,涉及营业部484家,共买入43.89万股,占全日成交的0.97%;成交价格50元及以上的证券账户共有4户,涉及营业部4家,共买入1989股,占全日成交的0.004%。期间平均买入价格超过30元的2025个证券账户中,持有深圳证券市值小于50万元的共有1946个账户,占比96.10%,合计买入177万股。
通过对初步调查结果的分析,深交所发现,中工国际股票交易存在以下特点:其一是参与买入的证券账户数量多,分布地区广;其二是买入成交涉及的4876个证券账户当中,持股市值相对偏小;其三是该4876个账户中共有2062户参与过权证买卖,占比42.290%,这些账户共买入222.77万股,占期间成交量的46.63%。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这些特点在客观上加大了深交所调查的难度。
据了解,目前深交所调查组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正依法针对锁定的重点营业部、重点账户、重点投资人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分析。该负责人强调,一旦发现市场操纵等违规问题,深交所将依法予以严惩。
从严监管市场交易行为
全流通条件下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是一线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严峻挑战。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交所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监管手段,更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他表示,深交所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从严监管,有异动必有反应、有违规必有查处,是深交所的一贯原则。
“对于任何涉嫌市场操纵的蛛丝马迹,我们都绝不放过;对于任何违规和市场操纵行为,我们都将彻底查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他强调指出,针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将继续加强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实时监控工作,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立案查处,申请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等措施,必要时对相关股票实行临时停牌。(记者吴铭深圳报道)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操纵市场最高可判十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4日起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对掏空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证券犯罪行为的打击更趋严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中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内容,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各方面已经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应尽快出台。
六类“掏空”行为将“吃官司”
草案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人士解释说,之所以增加“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一“兜底条款”,是考虑到掏空上市公司资产除了前面列举的五种情形外,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表现形式。
另外,草案规定,上述处罚措施除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也将依照规定受到同样的处罚。
信披“瞒”和“骗”将受罚
草案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据介绍,这一条款除适用于上市公司外,还适用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公司等。
操纵市场最高可判十年
草案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行为包括: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资金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以及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挪用客户资金将获刑
草案对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违规运用客户资金及委托、信托财产的犯罪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