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新疆阜康神龙煤矿“7.11”瓦斯爆炸案日前宣判,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六名责任人3-6年刑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神龙煤矿在无专用通风井、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改扩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身为神龙公司董事长的姜金鹏,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仅2004年至2005年,政府有关部门就给神龙煤矿下达了15份整改通知,但姜金鹏等人从未引起重视,擅自违规生产。被告人刘君波在无矿长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担任神龙煤矿矿长,他在管理该矿期间,随意变更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混乱,2005年7月11日凌晨2时,井下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丧生,直接损失3517万元。
法院审理判定:被告人神龙公司原董事长姜金鹏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原矿长刘君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原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任彦禄有期徒刑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该矿井下机电队电工班原班长刘广友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原调度员周福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安通部兼技术部原部长苏金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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