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原局长受审
被控五宗罪他自称无罪
7月4日至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马胜(副厅级,警衔为二级督警)涉嫌犯罪一案进行了审理。面对被指控的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徇私枉法及诈骗等五项罪名,被告席上的马胜全盘予以否认,坚称自己无罪。
过去曾是“全国特级警察”
1955年10月,马胜出生于山东胶州。1972年2月,17岁的他进入部队服役,由于表现突出,1976年12月,他被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此间,他意识到自己文化欠缺,便寻求机会深造。后来,他毕业于中国社科院商业经济专业,获得研究生学历。
1993年,马胜担任云南省军转办副团干事。两年后,又调到省林业公安处,任副处长、政委。在那之后,他就官运亨通,陆续又提升为了公安处党委书记、处长。2001年12月开始,又调到省林业厅,出任党组成员。最后,其官至省森林公安局局长(副厅级)。
在云南省警界及政界,马胜一直给人一种雷厉风行的印象,其工作能力和手段都很“强硬”。因此,曾赢得许多荣誉,多次被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公安部授予个人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打击走私先进个人”等等。
案例一336万财产来历不明
然而谁也没能想到,在这些耀眼的光环掩盖之下,马胜还有着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在云南省政府于2005年7月18日公布的一份“人事任免通知”上,明确记载着:免去马胜所担任的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局长(副厅级)职务。而实际上,在这之前马胜已然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因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联合侦查后,已查明其大量犯罪事实,而对其实施了批准逮捕。
该案经由省人民检察院,移交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前日、昨日,该院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称:被告人马胜利用担任云南省林业公安处处长、省森林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为此索取和收受价值12万余元的柚木地板等财物和15万元现金;采用公款购买小灵通等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9万余元;而在案发后清查其私人财产时,他竟有高达336万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来源。
案例二徇私枉法关照案犯
被告人被指控的主要的犯罪事实之一,是曾在一起走私黄草案中徇私枉法。黄草是一种寄生在原始森林中古树上的珍稀植物。一棵数百年、上千年的古树上,往往只生长几斤黄草,加工后的黄草产品市场价格可达每公斤3000元左右。记者在互联网上检索,得知我国已将黄草列为国家三级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根据指控:2004年3月,管某兄弟二人从缅甸走私14吨黄草入境时,被云南南伞公安边境检站。办案中,临沧市森林公安局称该案的管辖权在他们。就这一问题双方争执不下,马胜得知情况后,迅速赶到当地,经多方协调,终于使得交由临沧市森林公安局办理。
随后,时任省森林公安局局长的马胜找到临沧市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管某系省里某领导亲戚,把案件提级到省森林公安局办理。在办案过程中,马胜非但不对在逃的管某的兄弟实施抓捕,反而指使干警把扣押的14吨黄草,以5万元的价格处理给走私犯罪嫌疑人管某。之后,马胜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为管某贩运黄草提供司法保护。
案例三诈骗官渡建设局长26万
1998年,马胜找到官渡区建设局局长龚某,谎称省市有关部门正准备调查该局和土地部门一起违规审批土地的问题,调查小组负责人是省检察院的一位领导,而该领导恰好是自己的好朋友。说完这些后,马胜表现出一副非常“仗义”的样子,主动说:“我可以通过做工作,摆平这件事。”但条件是“要帮他的一个朋友垫付一笔购房款”。
经过这一番讹诈,心虚的龚某明知“垫付款”一定是有去无回,还是立即安排该局一家下属企业,拨转了26万到马所指定的帐户。用这笔钱,马胜以其母亲和女儿的名义,在金星小区金利园购买了一套住房用于自家居住。
被告:坚称自己无罪
律师:指控“证据不足”
在连续两天的审理中,被告席上的马胜显得头脑非常清晰,似乎还想努力保持一点“马大局长”的风度。面对审讯,他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予以否认,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任何犯罪。
接受被告家属委托,担任被告人马胜辩护人的是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军。针对以上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各项罪名,他认为全部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他并没采用“无罪辩护”的提法。
辩护人马军告诉本报记者,他在辩护阶段提出了以下几点主要的辩论意见:第一,关于受贿罪的指控,控方认定该罪的关键证据之一是一份司法鉴定,这份鉴定形式上并不规范,而且,鉴定人也没有出庭,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关于贪污罪,这条罪名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有一部分是称被告贪污了汽车采购指标。汽车指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并非实际的财产,不可能成为贪污的客体。第三,关于徇私枉法的指控,这部分所谓的犯罪事实是发生在侦查管某的黄草案件期间。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黄草虽被列在国际公约保护的名录上,但在我国,黄草并不属于受保护的珍贵植物种类。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名录上的珍贵动物可在我国受到保护,但这一司法解释却并未规定国际公约上的植物也可在我国国内受到保护。因此,黄草一案应该按照一起普通走私货物案来处理,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就以被告人在此案中帮助了管某,并构成了徇私枉法来提出追究,这是有欠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