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骨案”凶手被判死缓
附带民事赔偿30.7万元徐丹声称“要上诉”
昨天上午,曾引起各方关注的慈溪“白骨案”在宁波市中级法院宣判,徐丹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徐丹还被判令向被害人胡建明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合计30.7万余元。
100多名法警现场维持秩序
因此案社会关注度高,前来旁听者多,为保障安全,宁波市中院昨天紧急抽调了100多名法警维持现场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6年12月18日晚,胡建明在一歌舞厅娱乐时,获悉徐丹将与他人结婚的消息,当晚12点赶到徐丹住所,在二楼徐丹卧室内,胡建明与徐丹为徐将与他人结婚一事发生争执,
争执后,胡建明服用徐丹用水溶解的安定药片,徐丹趁胡建明昏睡之际从室内取电话线勒胡建明颈部致其死亡,后将胡建明分尸藏尸。
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徐丹因恋爱纠葛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她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虽然徐丹在庭审中否认她直接实施杀害胡建明的行为,且案发距今有10年之久,部分证据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收集,但她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有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徐丹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符情理和逻辑,不予采信。
徐丹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丹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缺乏对本案证据全面、客观、本质、符合实际的评价,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不符。
“没有杀人要上诉”
对于量刑,法院认为,鉴于徐丹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本应判处极刑。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徐丹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胡建明在案发当天获悉徐丹明确放弃他并对婚姻有了最后选择后,深夜赶到徐丹家里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一行为方式以及在时间选择上均有不当,对本案引发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法院虽采信了被告人徐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以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情节,对被告人徐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徐丹声称“我没有杀人”,并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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