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国家法律咨询专家、西政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介绍:在物权法中设立“居住权”已成定局,此举能保证居者长久的居住权,即使产权人死了,居住者仍有居住权。
物权法草案公布稿以专章篇幅,设立了“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据介绍,一专家家中有个已无亲人的年老保姆。主人感激保姆的多年照顾,就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屋产权归子女,但须保证保姆终身居住。这就是主人为保姆定做的“居住权”。
赵万一解释说,物权法首度设立“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遗嘱、遗赠或订立合同,为某人设立“居住权”,但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具体居住期限没有约定的,成年人可住到死亡,未成年人住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聚焦物权法草案:卖房后还可依法居住
物权法草案用专章共12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确立居住权制度,将居住权纳入了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一制度创新在立法过程中引发了诸多争论。那么,到底是否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居住权、居住权制度的内涵是什么?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教授刘智慧。
刘智慧介绍,一般认为,居住权制度是为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设立的,具有社会扶助的性质,仅仅具有维护特殊人群的利益的功能。比如,房屋所有人可以用遗嘱等方式,一方面指定其房屋的所有权由其子女继承,另一方面为与其有某种特殊关系而缺乏住房的人设定居住权,如保姆,使得后者能够在其有生之年有居所。正因为对居住权的功能作了这样片面的理解,所以有学者认为,为少数人利益而在物权法中设立一项单独的制度成本过高,不赞成在物权法中确立居住权制度。
刘智慧说,居住权制度的功能绝不仅止于此,同时法律也不能因为只涉及少数人的利益就怠于保护。举一例而言,在居住权制度下,房屋所有人在其年老时,可以一方面通过出卖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房屋转化成收入,获得房屋的货币价值;另一方面,在出卖房屋的同时,他可以为自己设置一个终身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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