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7月6日讯记者赵峡从国资委获悉:从7月1日开始,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这是国资委日前颁布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该办法旨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办法》规定,央企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央企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办法》要求,央企要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央企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等。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办法》称,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办法》明确,企业如果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要报告国资委。同时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有些甚至还要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办法》透露,如何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国资委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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