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该条例规定,公民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条例规定,公民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此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未采取防治老鼠、苍蝇、蟑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李光明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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