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高度关注的目光中,《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于7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违反相关法规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被市场暂时或永久地“拒之门外”。而此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则将证券期货行业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修改的重点。分析人士认为,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受到违规、违法行为困扰的我国股市将义正词严地对失信者说“不”!
有助于执法规范和透明
根据证监会发布并于7月10日起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罗培新教授评价说,与9年前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相比,新的《禁入规定》不仅仅在于减少的“暂行”这两个字。“实际上,这一新规是证券监管部门对新《证券法》第233条规定的配套,是对证券市场‘红黄牌’制度的进一步落实,”罗培新说,“这一举措昭示着管理层着力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建设的决心。”
在扩大证券市场禁入人员范围的同时,《禁入规定》根据行为人违法或违规的严重程度,划分了禁入期限档次并明确规定了适用各档次的条件,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予禁入处罚的情况。在罗培新看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秉承了新《证券法》规制“幕后黑手”的立法精神,也遵循了轻重有别、宽严适度的执法精神,有助于执法的规范和透明。
《禁入规定》挑战监管力度
自1997年3月施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以来,证券监管部门曾数次启用过市场禁入措施。2004年4月21日,证监会认定纵横国际公司存在重大造假行为,公司相关负责人成为证券市场终身禁入者。同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也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这些禁入措施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整肃市场法纪的效果。而新《禁入规定》的实施,显然将有效放大这种效果。
不过,在证券界、法律界人士看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仍有不足之处。罗培新教授认为,《禁入规定》在规定应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违规行为时,不少采用了“情节严重”“严重违反”等字眼,弹性较强,绝大多数情形要证监会在查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时酌情把握,而这要求证监会执法人员精准、秉公执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禁入规定》在向失信者宣战的同时,也将对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形成挑战。
让“幕后元凶”无处可逃
实际上,设立禁入制度,将极少数害群之马清理出证券市场,这是各国在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方面的通例。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0节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均有市场禁入方面的相关规定,赋予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权力。
为整肃市场法纪,美国国会发布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规定对于在股票发行中存在不当行为的人,法院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或永久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业务;而对于何种情况构成法院进行市场禁入司法的“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法院进一步规定,SEC可以依法作出部分或全部的例外性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这是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和法院严密配合的规定。
在新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前十多年中,对于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惩处,几乎是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空白”。而证监会先后出台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由于仅停留于法规层面,且较少使用,始终难以真正发挥惩罚及震慑的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年初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已经对此予以高度关注。此前不久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则将证券期货行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修改的重点。罗培新说,在法律、法规、政策等各个层面的同步完善和相互配合下,扰乱证券市场的“幕后元凶”将无处可逃。而这,也正是我国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共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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