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犯下重罪造成四死一重伤
省高院核准死刑
李宗波昨日伏法
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宗波的二审裁定和死刑复核裁定。随后,这名曾经制造了昆明“2·26”持枪抢劫银行储户惨案和在大连、成都故意杀人、抢劫的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今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李宗波案件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综合以上三罪,决定对李宗波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该院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和受害人周某各4万元。
一审宣判后,态度嚣张拒绝认罪的李宗波立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了李宗波的犯罪事实。省高院认为,李宗波归案后虽能主动交代部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但其犯罪时跨度长达7年,四处流窜作案,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三类严重刑事犯罪,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等严重后果,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随后,该院又核准了该案的死刑判决。
▲1997年8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匕首刺切孙某骗致其死亡。
▲2003年2月26日上午,在昆明市官渡广场,他发现公民吴某携包同周某、张某进入附近某银行,便携手枪跟入,在银行柜台前,持枪抢夺吴某的包,遭到吴某和周某的反抗,李宗波当即朝吴某胸部开了一枪,朝周某颈部开了一枪,致吴某当场死亡,周某重伤,并致在银行办理业务的陈某、李某受伤。
▲2003年5月27日晚,四川成都玉林北路种子公司门口,用砖头击打公民沈某方头部并抢走现金100元。
▲2003年6月4日晚,四川成都武侯区玉林北巷,向公民张某连开两枪,致其死亡,抢得1200元现金及小灵通一部。
▲2003年7月20日下午,四川成都东城根南街56号成都大药房内,持枪对营业员罗某进行威胁,抢走现金145元。
▲2003年8月5日下午,成都青羊区三里多路86号附5号街边,朝公民姚某连开三枪,致其死亡,抢走人民币一万元。
▲2003年12月18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新光路家乐福超市,向该超市一名保安连开三枪。
▲2004年5月,李宗波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警方查获,并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死缓,同年12月1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后在湖北省汉西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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