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腐败串案,14个部门涉案其中
-他们在两年多时间里作案50起,侵吞国库资金150多万元,14个部门的20多名科、股干部涉案。
-这起案件牵连的部门广泛,涉案人员众多,更引人瞩目的是此案的作案手段。纵观
此案不难发现,案犯的作案手段关键在于,每次作案都有“合法”手续“护航”,有拨款凭证,有银行盖章,也有领导签字,一切都按照流程进行。
最近,海南省临高县挖出一个侵吞国库资金150多万元的“特殊贪污团伙”。
他们在两年多时间里作案50起,14个部门的20多名科、股干部涉案。
这个“特殊贪污团伙”是县委书记带领的一批科局级干部。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牵连部门多,作案次数多,系统作案,每次作案都有“合法”手续,致使国库成了“不设防地带”。
仅仅150万,却牵涉了14个部门,而他们用的竟是“会议费”、“接待费”等一些再小不过的名义。
有人发表评论说,“在会议费”、“接待费”上做手脚的大有人在,但因此而挖出这么多“蛀虫”的还是头一次。
临高县独特“食物链”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两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务员:一个是人民银行临高县支行国库股的符嘉杰;另一个是临高县财政局会计员桂峰。
在机关核心岗位混迹多年,两人深知各单位“接待费”、“领导差旅费”、“会议费”里的猫腻,决定利用这些名目大捞一把。因单位拨款取现需单位一把手签字才能生效,他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物色这样的一把手。
没多久,通过临高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股副股长陈亚良的关系,该局局长陈安荣成了第一个被吃的“螃蟹”。
一切按“计划”进行:由桂峰私自填写或打印预算拨款凭证,再由符嘉杰利用掌管单位拨款审核印鉴的便利条件,在预算拨款凭证上盖章,将国库资金从县财政局国库账户转入机关事务管理局账户。
然后由陈亚良用虚开的发票交陈安荣审批“报销”。一切“合法手续”完成后,即取出现金私分。
陈安荣承认,他得到了人民银行4万元的“感谢费”。
尝到了甜头,符嘉杰等人开始“推广经验”,陆续“拿下”了县市政管理局、县团委、县教育与科技局、县第二中学、茂名市建筑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县市政管理站等14个单位。
有了机关一把手的“配合”,人民银行国库成了符嘉杰和桂峰之流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滚滚财源。
“拿的只是‘感谢费’,并没犯罪”
庭审中,陈安荣不停地声明,陈亚良是以人民银行有一些经费要通过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取现返还为名,请求自己同意这个“操作”的,给自己的4万元是人民银行的“感谢费”。
其实,收所谓“感谢费”的何止陈安荣一个,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临高县第二中学这样的教育单位都身陷其中。
2002年12月,符嘉杰、桂峰经与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钟小灵商量后,于2002年12月27日,由桂峰私下填写了一张用途为“修缮费”、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预算拨款凭证交给符嘉杰。符嘉杰从临高县财政局国库账户将款划转入县教科局账户。钟小灵通过该局财务人员取出现金人民币25000元后,个人截留5000元,将20000元交给符嘉杰,符嘉杰、桂峰两人将该款私分。
5000元是临高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办公室主任钟小灵参与这次违法活动的所得,而临高县第二中学校长的违法活动所得只有2000元。
“为了这2000元去犯罪让人很不可理解,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事先并不知情。”有人这样解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门研究犯罪学的熊云武教授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不知情不是唯一的解释:“只能说不排除这样的情况,但是大部分的人还是由于在利益的驱动下放弃了自己的原则。”
然而,“感谢费”也有多少之分。其中临高县市政管理局局长邓善红一人就得到了28.25万元。
对此,熊云武教授说:“这样的情况就属于事先知情而故意贪污的行为。因为如果是为单位的利益请他帮忙,不可能给他这么多的报酬。况且他是国家的公职人员,为其他国营单位办点事是人之常情,也没有必要给报酬。这么大数额的好处费,稍加一想都会觉得不正常。他肯定知道这些钱就是要拿出来共同分赃的,应当是明显地参与了贪污和分赃,只不过是‘貌似不知道’。”
北京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的秘书长李肖霖律师分析说:“法律不严,管理不善,尤其是对于单位一把手的监督不力也是造成这次贪污案辐射面广的原因。正是因为制度上有漏洞,才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专家:“合法”外衣下的犯罪活动
这起案件牵连的部门广泛,涉案人员众多,更引人瞩目的是此案的作案手段。纵观此案不难发现,案犯的作案手段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每次作案都有“合法”手续“护航”,有拨款凭证,有银行盖章,也有领导签字,一切都按照流程进行。
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周其华教授说:“贪污腐败犯罪基本上都是采取骗的方式,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有开虚假发票的,有以借的名义将国有财产取出不还的,有用了国家财产不计账的,还有本案的这种情况。”作案手段虽各有不同,但想方设法将非法目的“合法”化却是贪污腐败案件的一个发展趋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齐文远教授认为,本案的作案手段在贪污腐败案件中具有普遍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不同于企业,它的资金流动要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因此,进行贪污犯罪的人就必须想方设法办理完整的手续。但是我们不能说这个案子中的手续‘合法’,只能说它是貌似合法。”
李肖霖律师在谈到这个“合法”时,也认为它充其量只能称得上是一种“貌似合法”。“使用这样的手段将国家的钱据为己有,是贪污行为的典型特征。因为不伪造虚假的财务单据,就不可能将账目作平,使贪污行为神不知鬼不觉。”
“贪污腐败案有很多都采取这样‘貌似合法’的手段瞒天过海,在所有的贪污行为中几乎都有平账措施。一般来讲,只要有利用虚假的财务单据,秘密地将账目作平,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都足以认定贪污罪名成立。”李肖霖律师这样介绍道,所谓的合法手段只不过是给犯罪罩了一件外衣,难以掩盖其非法本质。
李肖霖律师表示:“这起贪污案已经宣判,但留给社会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一般来讲: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三人就是大公无私了。这是正常的社会应该具有的一种基本特征。但本案所显现的却是这样多的国家政府部门都参与公然的违法和犯罪,这种现象是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