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张改萍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丁静摄
张改萍走向审判席。新华社记者丁静摄
新华网西安7月19日电(记者丁静高静) 陕西省商洛市原市委常委、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干部任用等请托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6.9万元一案,19日上午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张改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今年49岁的张改萍是陕西省黄陵县人。1999年任商州市(现商州区)市长,2000年11月任商洛地委委员、商州市委书记,2001年11月任商洛市委常委、商州区委书记(副厅级)。2006年3月被依法罢免商州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商洛市第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006年4月18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到2005年张改萍任商州市长至任商州区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商州区纪委副书记、商州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商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商州市政府驻西安办事处副主任等28人贿赂共计106.9万元,为他们职务调整及工作调动提供帮助。每宗受贿数目在5000元到38万元不等。这28宗受贿事实均得到张改萍的确认,并经法院查实。赃款被张改萍用于拜佛、给寺庙捐赠、疏通关系、出国考察、看病和日常挥霍,其中20万元已追回。另张改萍收受礼金18.05万元,调查期间张的家属交来退赔的礼金款18万元。
西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改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调动和办理规划批文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6.9万元,已构成受贿罪。结合张改萍认罪态度较好和赃款追缴退赔的情况,以受贿罪判处张改萍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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