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沙大坑溺死九龄童沙场承包人和死亡儿童父母各担一半责任
为建路挖坑取沙形成水塘,一名九岁儿童溺水身亡。儿童父母将沙场的承包人、转包人、征地单位、施工单位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进行赔偿。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沙场承包人和死亡儿童父母各担50%责任,征地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3月,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农民朱某向庆阳镇青龙村村民委员会买了一块荒地,后来将其转包给同镇农民周某和黄某。2003年,尚志市政府修建亚庆公路,涉及的征地、拆迁及料场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并将工程包给了城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在尚志市庆阳镇政府、青龙村民委员会的指定下,城美建设公司在青龙村沙场取沙。该沙场正好位于周某、黄某管理的荒地范围内,周某和黄某还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沙场原来就是个沙坑,取沙后,沙坑面积不断扩大,最后竟积水形成了一个6000平方米的水塘。亚庆公路修完后,这个水塘便再无人过问,周某和黄某既未对其进行回填,也未在周围设立警示标志。
2005年6月27日,青龙村民霍某9岁的儿子到水塘洗澡,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霍某将庆阳镇政府、青龙村委会、城美建设公司、荒地承包人朱某、转包人周某和黄某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4月,尚志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黄某和青龙村委会,对霍某的儿子溺水死亡承担责任。朱某、城美建设公司和庆阳镇政府对儿童的死亡无责任。
霍某的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为人,霍某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被监护人疏于管理,故霍某对其子的死亡亦应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周某和黄某按承担责任比例赔偿霍某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勘验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698元。青龙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霍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周某和黄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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