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旅行社约定游览丽江住五星级别墅,但却住进了“二星级饭店”。两位游客认为北京青年旅行社存在欺诈,而诉诸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所付价款共计15160元等。今天,本案将在朝阳法院宣判。
游客齐某、应某称,两人于2006年1月25日,与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路线是由北京至丽江;旅游人数为两原告;旅游时间为2006年2月7日至2006年2月12日;交通工具为飞机;住宿标准为五星级度假别墅;价款总计7580元。
2006年2月7日,齐某、应某乘飞机至丽江后,被安排住进官房大酒店院内名为“滇西明珠”商务别墅第654幢第三层803房间,但两人感觉房间的大小以及设施都与五星级度假别墅的标准有很大差距。
第二天,两人在官房大酒店咨询去玉龙雪山风景区一事时,该酒店工作人员告知其入住的“滇西明珠”商务别墅并不归属于官房大酒店,而是私人别墅。
两游客称,经联系,丽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于2006年2月27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二人于2006年2月7日入住的“滇西明珠”654幢别墅,不是由丽江官房大酒店所经营,属非五星级酒店,实属二星级饭店。
两人认为,北京青年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丽江“滇西明珠”别墅不是五星级度假别墅,故意以该别墅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五星级标准的别墅,存在欺诈。
对此,北京青年旅行社承认,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入住的别墅是五星级别墅,但该旅行社认为没有约定别墅的名称和是否挂星级,两名游客入住的“滇西明珠”的654幢别墅是按照五星级标准建造的;出团通知单上的住宿酒店“官房渡假别墅”是员工的误写;旅行社不存在欺诈。
但他们同时也表示,如果酒店经法院确认没有达到五星级标准,应适用《合同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等,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同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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