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浙江桐庐一风景区观光,但在景区用餐时,儿子擅自离开,在嬉戏玩耍中掉入湖泊不幸溺水身亡。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组团社上海中青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浙江富阳新天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赔偿葛先生夫妇8万和16万余元。
2005年5月中旬,葛先生所在单位由中青社组团,安排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前往浙江桐庐旅游。5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旅游团一行来到桐庐“琴溪香谷”景点并在景区内“琴湖酒楼”用午餐。
但在用餐时,葛先生6岁的儿子独自离开餐台,从酒楼侧门进入临近琴湖的草地玩耍。随后其一不小心掉入琴湖,最终溺水身亡。葛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青社作为组团社、新天地旅业作为“琴溪香谷”风景区的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都应对游客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事先作出说明或者加以明确警示。但中青社并未向游客作出说明、提醒等,新天地旅业也没有在“琴湖酒楼”内的通道等处作出明确提示,并在“琴湖”周围设立栏杆或堤岸,因此中青社、新天地旅业存在过错。但葛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妥善照料其子,也应该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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