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处方药。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赠送处方药。办法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和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都做了严格规定。新管理办法已经在国家食品药监局网站上公布,相关意见和建议须在8月10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