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某国也有“兵马俑博物馆”?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时,有人提出,现在一些地方仿制文物的“本领”令人惊奇,文物保护问题应包含对文化资源的保护。但此次条例修改稿中并未涉及“文物仿制”。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林涛出访东南亚某国时遇到这样一件事:在他
的访问行程安排中,有一项是“参观兵马俑”。原来,当地在我国南方一生产厂家订购了1000多尊“兵马俑”,形象、高度、颜色与西安的兵马俑非常相似。
对此,省文物局副局长郭宪曾表示,条例修改稿中对文物的复制专门作了规定,从事馆藏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依法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特别规定按照文物名称形状、尺寸、比例、色彩、纹饰、质地等制作的文物复制品,还应当展现文物的原始形态,并在适当位置表明复制年代、比例和“复制”字样。但是,东南亚某国的这种情况显然不是复制,而是仿制。但条例修改稿中对“文物仿制”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这一方面是因为“仿制”的概念不好界定,另一方面,文物仿制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传播的载体。而对于一些粗劣的文物仿制品,则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条例修改稿中没必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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