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伙资料图(来源:中国人大网)
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八月一日上午和八月二日上午,分别审议了《关于罢免周金伙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和《关于罢免周金伙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决定》(草案)。
鉴于周金伙行贿、离岗私自出走到国(境)外的行为,已丧失人大代表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今日下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罢免周金伙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记者孙贤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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