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收费标准之后,8月3日,文化部网站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该项目负责人认为,系统所使用的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自主版权交易,将使著作权人的收益更加精确和明晰。(《新京报》8月4日)
针对同样一个卡拉OK管理,两个管理部门却各自为政地先后推出两套管理、收费系统,让人感到费解和困惑。
虽然,文化部项目负责人表示,两者不会发生冲突;但通过具体比较两套管理系统,不难发现,二者无论在管理侧重点,还是对收费的态度上,均有不甚吻合乃至矛盾抵触之处。如在内容管理上,文化部侧重的是歌曲内容的“健康”、“文化内容的权威”,而版权局侧重的是,歌曲版权本身保护与合法性。相应地,在收费上,版权局强调“不交费违法”;而文化部则只表示“自愿加入系统才交纳”。
很明显,如此各有侧重、并不完全兼容的两套系统同时推出,将置广大卡拉OK经营者于尴尬境地。究竟应该执行哪一家的管理收费系统?如果只听一家的,如何对待另一家的管理?而如果两家都执行,经营成本增加且不说,两套系统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如何解决,到底应该听谁的?
应该承认,卡拉OK的管理,涉及文化和版权两个行政管理领域,文化部与版权局都有管辖权。文化部强调卡拉OK内容的健康、追求“统一曲库”;而版权局侧重歌曲版权费的收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可以理解的。但现在的问题是,管理部门有管理领域之分,可是,作为管理对象的卡拉OK本身,却是内在统一、不可分割的,如同一首歌曲,就同时既有内容健康的问题,也有版权保护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之间恰当的做法应该是,以管理对象为中心,通过密切的相互沟通合作,保证管理行为的协调统一,而不是站在自身部门本位的立场上各自为政,乃至互不“买账”。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似乎没有看到两部局有“沟通合作”的迹象。“目前,文化部或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有关人员并未与版权局就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事宜正式接洽”。不仅如此,彼此间倒是互有微词。如国家版权局官员此前曾表示,“对于著作权的监管、费用标准制定和收费都是版权局的职责范围,文化部并不能收取著作权费用”;而为针对版权局的KTV收费办法,文化部相关官员则评价,“那个是模糊收费……这套系统(文化部系统)的收费更加精确和透明”。
“多少顶大盖帽治不了”,这是人们在形容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合作能力,乃至经常互为掣肘时经常讲到的一句话。希望“卡拉OK管理”,不要在“系统”之争中陷入类似的管理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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