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境内工作学习超一年已属国民经济"居民"范畴建设部等六部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其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六部委负责人着重对该《意见》中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新规定进行了解答。
六部委负责人表示,外资以购买股权等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企业的股权结构虽然发生了变化,但作为房地产项目主体的企业名称等有的并未发生变化;一些企业新股东不愿遵守以前股东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些企业订立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等。而原有审批程序难以保证有关部门掌握相关信息,成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
六部委负责人对人们较为关心的有关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作出的新规定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意见》所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时间的,已属国民经济的“居民”范畴,其经济活动的成果计入我国的GDP,自然可以享受境内自然人的部分待遇,因而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记者陆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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