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天气预报将逐步减少“局部地区有雨”等模糊用语,提高预报的精细化水平。昨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以下称《草案》)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为公众获得准确气象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今年内实现分区预报
在昨天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气象局局长汤绪说,气象部门今后将为市民提供数量更多、时间更早的气象服务,而今年年内,就要实现分时段、分区域的精细化气象服务,让“局部地区有雨”等模糊用语淡出气象预报。今后,实现分区后,城区天气预报可以实现预报具体一个部位的天气状况,而郊区也将分东西南北来进行天气预报。比如,在进行具体的预报时,将可以使用“北部地区有雨”等全新的精细化预报用语。
短期气象至少一天报四次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气象部门对公众发布公共气象信息的其它义务。主要包括,定时发布未来48小时的短期气象预报,每天不少于4次;遇到主要节日(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清明节、中秋节等)或重大社会公共活动(如文化节、旅游节、重大会议等),提前发布未来3至7天的中期气象预报。
重大灾情预警应立即播发
《草案》规定:广播、电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等媒体收到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主要交通干道等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相关区域及时向公众提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然而在昨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已经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规定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在15分钟内播发”速度太慢,如遇重大灾情预警,广播、电视等媒体应立即中断正在播放的节目,立刻播发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随后的信息。否则,一旦遇有重大气象灾害,哪怕迟缓1分钟播出都会给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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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行政处罚最高将罚10万
今后,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出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将最高可罚10万元,这也是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时,最吸引“眼球”的条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并广泛征求专家建议后对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正,认为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规定将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为3万元基本满足需要,但对有些违法行为的惩戒,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提高罚款限额是必要的,最高数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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