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18类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
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
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
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
无生产或配制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
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
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
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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