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民,男,今年43岁,原东莞市塘厦镇镇长
据了解,李为民,18岁参加工作,30岁时升任塘厦镇副镇长,40岁当上一镇之长。正当人生处于黄金发展时期时,李为民因为赌博,误入了歧途……本报东莞讯(记者彭姣时通讯员王创辉、东荐轩摄影报道)昨天上午,原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案在东莞市中院开庭审理;数百东莞市民闻讯赶来旁听,300余座位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
据悉,李为民案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是近年来全市乃至全省少见的乡镇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
镇长“豪”赌输掉9000万元
据东莞市纪委查实,1997年,李为民当时担任东莞塘厦镇副镇长。一次去香港招商时,李为民第一次涉足赌场,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2000年至2004年,李为民因赌博输掉9000万元。五年间,李为民频繁出入港澳各大小赌场,其往返港澳的记录达257次,平均每年50多次,平均每周达1次。仅2004年,李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记录上,就留下了67次的记载,最频繁的一个月高达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四五次,据悉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
为还赌债,李为民开始将手伸向公款……
2005年8月17日,李为民被“双规”。
2005年12月1日,李为民被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李为民案被延长审查期限到今年7月14日。之后,东莞市检察院以李为民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向东莞中院提起公诉。
昨天东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结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宣读起诉书达51分钟
昨天上午9时15分,李为民被带进了大审判庭。9时25分,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痛陈了李为民挪用公款、受贿、贪污等“三宗罪”。整整30页的起诉书,公诉人宣读了51分钟。
经东莞市检察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到2004年11月,李为民在担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期间挪用公款10961万元、港币290万元,受贿171万元,贪污106.2万元。
李为民的“三宗罪”
52次挪用公款1.1亿余元
据了解,李为民在担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期间,同时还担任了对外经办主任、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塘厦镇镇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科苑城董事长等职。
作为镇政府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是不允许借款给私人,但李为民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等手段先后52次挪用公款1.1亿余元。
据了解,李为民挪用公款主要是用来还赌债,以及用来投资。
“干股分红”收取贿赂171万元
1998年至2000年,李为民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华(另案处理)贿赂人民币171万元,为该公司优先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以及介绍消防工程。
“借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106万元
2002年6月,李为民代表发展总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公司并未向发展总公司交纳转让款,也没有办理该块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证明。2003年初,东莞市天某公司欲购买该块土地并同深圳某公司、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004年9月和2005年3月,李为民用事先从深圳某公司取得的两张空白收据和一张A4白纸以收取土地款的名义从天某公司收取50万元、20万元、36.2万元,共计106.2万元。
在收到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李为民以个人缺钱用为由,“暂时借来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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