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晚7时许,重庆潼南县江北新城68块区的秦世平一家4口与妹夫家3口人,开车去县城旁的大岩洞水电站尾水区游泳。孰料,正当大家游兴正酣时,电站在未作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放水,秦世平夫妇及侄儿当即被淹死。
在当地,因水电站放水不事先警示数次致人死亡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今年6月22日,重庆黔江区冯家镇桥南村3名小学生放学后经过阿蓬江杨家叉段时,见河水仅漫过脚踝,便决定趟河回家。不料3人走到河中心时,上游300米处的渔滩电站突然开闸放水,河水暴涨卷走其中两人,8岁的芬芬不幸身亡。此前的2002年7月15日,16岁的兰瑜与表哥李斌等7人到潼南县大佛寺河边嬉水纳凉,20分钟后,因大岩洞水电站放水发电,致使河水上涨,其中3人再也没有从水中站起来。
发电企业突然放水致人死亡,他们该不该为此担责?在潼南县大岩洞水电站放水发电致人死亡事件中,3位死者的父母分别将潼南县电力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潼南人都知道,在水电站未放水发电的情况下,该河段河水很浅,水流很缓,当地不少居民夏天要到此休闲纳凉。电站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警示措施的情况下突然放水发电致人死亡,电力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但潼南电力公司却认为,电站放水行为与死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况且发电泄水行为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未履行的规定,发电泄水也不属于高危作业,故没有赔偿的责任。
潼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站未警示就泄水发电的行为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在小学生芬芬被阿蓬江渔滩电站放水淹死后,黔江区冯家镇桥南居委会主任孙成声称,阿蓬江是当地的母亲河,附近村民常常在河里洗衣服、洗澡。村民们反映,电站有时几天不放水,有时一天放几次,没个规律,即使是成年人,过河时都觉得悬。该镇综治办工作人员毛力说,他们曾多次提醒渔滩电站放水前要拉警报,还发过安全整改通知书,但电站“执行得不是很好”。
针对频繁发生的悲剧,有学者认为,电站或许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不事先警示或警示不明显,则反映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企业社会责任有很丰富的内涵,包括了对周围环境、社会、人的影响。这位人士说:“工作可以改进,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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