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德于1992年11月至2002年2月期间,利用其所担任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中共绥化地委书记、绥化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其负责企业管理、提拔使用干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取苗胜国、申佰臣、高波、王学武等17人的人民币558.6万元、美元5.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03万余元。
公诉意见书精选
(一)被告人马德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首先,从主体方面看,被告人马德自1992年至2002年间先后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等职务,其身份属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被告人马德也恰恰是利用了这一特殊身份,先后收受苗胜国等17人的贿赂,因此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受贿罪犯罪主体。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马德实施了受贿罪的客观行为。马德自1995年至2002年长达8年的时间里,直接收受或通过其妻田雅芝收受苗胜国等人贿赂款数十次,总金额达600余万元,在收受上述行贿人财物前后,接受行贿人的请托,利用其所担任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等职权,积极办理行贿人所请托的事项,或亲自联系,或打招呼,或下指令,或提要求,帮助行贿人谋取种种利益。
纵观本案的全部事实,马德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共分两类,一类是为下属官员晋升、重用或者保留官职提供帮助。马德利用其职权使所有的买官、保官的行贿人在行贿前后均得以实现其目的。另一类是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二)马德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极大。
被告人马德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他政治上的极端腐败。表现为将自持的公共职位视为经营贪欲的手段,利用职权买官鬻爵、插手经济工作,无限度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谋取个人收益。其中,买官鬻爵是最为恶劣的手段之一。
众所周知,干部制度选任的公正公开是优秀人才走上领导岗位的基本保障,干部质量的优劣又是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的基础。俗话说:“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能否落实好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能否做好群众工作,能否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处于各项工作第一线的干部素质尤为关键。
马德作为绥化市的“一把手”,对当地经济发展负有重要责任,却对当地群众的贫困生活熟视无睹。在干部的管理、任用上,为个人私利滥用手中权力,以金钱为标准掌握干部任用标准。在其任职期间,不仅带坏了一批干部,助长了以金钱为手段,跑官要官的社会风气,而且不可避免地使当地干部的精力无法放在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上,这一切都严重地阻滞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们不妨看一看马德通过受贿所任用的是什么样的干部,在这些人的领导下,当地的经济又发展的如何?
1.李刚,绥棱县县委书记。李刚在向马德行贿人民币32万元、美元1万元得以担任绥棱县委书记后,面对绥棱县贫困、落后的局面,并没有将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而是效仿马德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他人的贿赂,先后收受了100余人,共计210余万元的巨额贿赂。并最终因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吕岱,明水县县委书记。其所任职的明水县生产条件极为恶劣,流传着“盐碱地,破皮黄,干伺弄,不打粮,晴天起白沫,雨天白茫茫”的谚语。而吕岱在向马德行贿14万元从而担任了明水县委书记后,也同样将精力放在了获取个人私利上,并因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以上所述的虽然只是其造成恶劣影响的冰山一角,但它足以说明了马德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可以想象,这些通过行贿而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人员,怎么能指望他们去真正倾听群众呼声、去真正关心群众疾苦、将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一个全力以赴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局面呢?
我国目前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强手如林的世界竞争,唯有大力发展经济才能脱颖而出,振邦兴国。然而,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少数腐败分子却视党和国家的利益于不顾,视人民群众的要求于不顾,在经济建设中大搞权钱交易。为了获取不义之财,他们丧失党性,泯灭良知,不择手段,疯狂攫取,从国家高级领导干部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经济的蛀虫。被告人马德这样的一批腐败分子渎职弄权、聚敛钱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更败坏了党风国风,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任由腐败分子为所欲为,我们的党将会丧失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会毁于一旦,长此以往,国将不国。综上,我院将被告人马德交付法庭审判,以他走向犯罪的沉痛教训再次告诫人们警惕金钱的腐蚀,做到警钟长鸣。
(公诉人孙振宇、粟华、桂扬2005年3月22日当庭发表)
点评
-评审委员会
马德受贿案受贿犯罪次数较多,案情重大,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本案公诉人具备良好的素质,庭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在法庭上发挥出色,出庭支持公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首先,起诉书内容精练,逻辑清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语言规范,语音清晰,庄重有力。
其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紧紧围绕犯罪主要事实和涉嫌犯罪的关键环节进行,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第三,公诉人举证采取多媒体示证方式,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围绕指控事实,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每一部分证据的举证都能简明扼要地说明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和证据的来源,证据的证明力强,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举证效果很好;
第四,公诉人注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进行质证,注重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论证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公诉意见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有说服力和感染力,尤其是,公诉发言内容针对性强,用具体事实和数据分析马德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分析得具体、到位;
第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等多层面详细加以分析,合情、合理、合法地论证了适用法律的意见;与此同时,公诉人不仅运用证据充分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而且实事求是地指出马德主动坦白交代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