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已下发《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企业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通知中还对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高级专家等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适合人群
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
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适合人群
对于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2005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95元/月)、在普调基础上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215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
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1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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