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分组审议了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参与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经过几次审议修改后,修改得比较细致,已经具有可操作性。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委员认为,原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部新的破产法应尽快出台。
侯义斌委员表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取得了辉煌成就,新破产法的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达到更加成熟的程度。另外,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不适应目前我国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难以操作,也缺少挽救企业和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应条款。近年来,我国的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这对企业破产法律的需求显得更加突出,应该尽快出台一部面向各类企业的破产法。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以及如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是本次草案审议的一个焦点,一些委员对此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常委会委员说,这次修改企业破产法,有关方面非常重视对破产人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额的优先清偿问题。修改后的条款基本符合这一原则。但是,由于被拖欠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比较分散,每一个职工平均被拖欠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数额相对较少,他们在债权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债权人会议中应该赋予这部分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必要的权力,以确保他们基本利益的实现。建议对草案第57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作必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被拖欠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或职工代表按照什么程序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以什么样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怎样行使表决权。
李重庵委员说,清偿顺序的问题很复杂,从立法上是一个难题,在实际上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这个方案很好,同意这样的修改。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应该有一个治本的办法,不能够允许平时大量地拖欠职工工资,然后在破产的时候才来算账。建议在其他相关立法的时候与这部法衔接好,一定要杜绝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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