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调动、提拔,案件审理及法院工程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仅在法院办公楼招标一项中便受贿45万元的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原院长刘玉,在从阜南县法院院长调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院长后不久便案发。8月22日,阜阳市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58.8万元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指控,1998年至2004年间,刘玉利用担任阜南县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58.8万元。其中,刘玉在法院办公楼等工程招标过程中,安排评标人员为参与竞标的其亲属吕某打满分,使吕某得以承建该工程,并先后八次收受吕某所送现金共计45万元。同时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安排办案人对被告人重罪轻判,或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四次收受当事人亲属所送现金6.5万元。并且在干部提拔、调动等过程中,刘玉十余次收受下属所送现金共计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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