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之后,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将被撤销登记,成为“黑户”,不能再上路行驶。
昨天,交管部门发布通告,凡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与车辆登记所联系,并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经查证属租用、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交管部门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撤销机动车登记。
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管部门邮寄非现场违法告知书后,发现许多人是使用别人的身份证购买的机动车,还曾出现一个人背负了几百辆甚至上千辆车的情况。这些出租身份证的人有专人组织,每次以30至100元出租自己的身份证。“我们查到最多的一个人,名下有3000多辆机动车!”
“还有的人自己根本没买过车,却接到了违法告知书,很有可能是身份证曾丢失,又被人捡到盗用,遇到这种情况,市民要赶紧去公安机关对身份证进行挂失,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他表示,不用自己身份证买车的司机,也无法收到交管部门邮寄的违法告知书。
通告发布3个月后,除上路检查和交管局内网查找这种“身份不明”的车辆外,交管部门还将通过非现场违法告知书提供的情况,追查违法车辆,具体的相关政策不久后也将出台。
据了解,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主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车的交管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需收取15元工本费。此外,车辆所有人变更,还需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手续。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表示,过户办理双方需带各自身份证,购车发票等证件,根据车辆排气量,缴纳200至900元不等的费用。
以下情形不予转移登记
若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属于被盗抢;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情况,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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