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反洗钱报告中,央行还披露了我国目前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福建泉州蔡建立、蔡怀泽洗钱案。
2005年5月9日,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与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5·12”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清煌等15名被告做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建立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罚金33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怀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这是我国目前宣判的第二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
洗钱犯罪事实
经调查,2002年8月-2004年4月间,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海清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其中,蔡怀泽建行、农行账户存入赃款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蔡建立建行账户存入赃款人民币660余万元。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
在“5·12”案中,蔡清海利用蔡建立和蔡怀泽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过程为:蔡清海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建立、蔡怀泽的账户;蔡建立、蔡怀泽在蔡清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
洗钱活动特点
报告认为,蔡某等人的洗钱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事实上,本案中菲律宾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一般为双方之间的账面对冲。
二是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福建省泉州、晋江、石狮,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
三是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本案涉及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泉州、晋江、石狮等地;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
我国第一例洗钱罪是在2004年判决的。广州海珠区法院认定被告人汪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7.5万元,并没收被告人汪照的违法所得奔驰牌小汽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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