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地检署将高捷不适用“采购法”,而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将前高雄市长谢长廷列为被告一事,谢长廷亲自撰写“万言答辩状”,并提出15项证据,以证实自己的清白。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谢长廷批检察官不了解甄选操作过程,动辄以图利罪起诉公务员,已造成当前公务机关普遍弥漫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风气;他认为检察官办图利案件不应随媒体起舞、甚至怀有政党、省籍成见,泄密通风报信,以满足别有用心的人之企图,而打击认真办事的公务员。
谢长廷在答辩状中表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检察官办理案件,应该洽询主管机关监定;“法务部”在其所公布“办理贪污案件应注意事项”中,也明定要确定公务员有无违背法令,应洽主管机关解释法令。
他说,检察官对此案件,并没有询问主管机关的意见,所以他请求洽请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学者专家来监定。他并提出学界的一份报告,指出“政府采购法”和“奖参条例”两者是分流的概念,不应混淆。
谢长廷也感叹,最近“经济部”加工出口区前后任处长潘丁白、周严,都曾遭检察官依图利罪起诉,不但失去职位、也失去名誉、健康、处境令人鼻酸,最后虽都经“最高法院”判决无罪,但对于公务员的名誉、精神已造成不可想象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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