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我省交通新法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更好地保护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合法权益?新的交通法规在这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故意制造事故不能获赔
机动车在运行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而言,是一种高度危险。也就是说,机动
车在运行时是强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弱者。但是,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为实现某种目的,如结束自己的生命、敲诈钱财、陷害他人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为自杀故意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静态下出事故机动车可免责
《办法》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针对机动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的规定,只有在机动车运行时,它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才具有高度危险;在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它已经没有高度危险性,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是一般的侵权损害,这时机动车一方不应再承担无过错责任。
非机动车撞人属一般侵权
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办法》都没有规定。由于非机动车运行速度不高,不属于高度危险工具,因此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一般的侵权损害,按照《民法通则》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处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