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给予死亡职工的赔偿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据介绍,从2002年7月以来,我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部分地区超层越界违法采矿和无证非法采矿现象还未得到有效治理,开采秩序比较混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本次整治范围是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整治工作将强化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惩处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省政府要求,对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非法非煤矿山、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关闭。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给予死亡职工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赔偿。地方政府在组织查处事故时,要做到不枉不纵,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和谎报事故以及延误事故救援、阻碍事故调查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罚。(来源:三晋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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