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错综复杂,涉及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国民经济再生产的全过程。环境问题表面上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副产品,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矛盾冲突的结果。因此,要正确认识当前环境形势,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全面观察、科学分析、准确判断。
“十五”期间,我国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在资源消耗和污染物产生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部分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问题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主要表现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核与辐射安全形势紧迫,环境问题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国际形象和对外贸易。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4.6亿、经济总量将翻两番,按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将增加4―5倍。任其发展,将严重抵消经济发展成果,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成重大挑战。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去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今年4月17―18日,国务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以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为标志,我国环保工作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主要目标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主要任务是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总体思路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主要措施是抓落实、抓实干、抓细节、抓基层。
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这三个转变是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的转变,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我们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历史性转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环保系统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下决心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具体要求是:突出一个重点;办好两件大事;落实三项制度;强化四项工作;加强“五大建设”;处理好六个关系。
第一突出一个重点
国务院《决定》提出了七项重点任务,重中之重是污染防治,而保障饮水安全又是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原则,一是污染治理任务相当艰巨。全国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在大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同时,一些中小城市污染有加重趋势。二是污染造成的危害大。近年来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上是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而且频率逐渐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据初步统计,2005年发生的环境事故中,有97.1%属于污染事故。三是社会对污染问题反映强烈。近年来,群众来信中95%反映的是污染问题,群众来访中93%的诉求是摆脱污染困扰。污染问题仍然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矛盾,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
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是因为饮水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需求。当前,全国有近3亿农村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任务相当繁重。同时,城市饮用水源也潜伏着危险。因此,要把饮用水源保护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第二办好两件大事
环保部门的权威来自于执法监督,执法监督的基础在于环境监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是做好环保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各级环保部门的立足之本。
要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络,形成科学的网络运行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二要设置科学的环境监测管理系统,理顺环境监测的机制和体制;三要具备达到标准的常规监测能力和应急监测能力;四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系统、先进的技术装备系统、实用的质量管理系统;五要建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和完善的后勤保障系统。
“立法是依据,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这是我国法制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基本要求。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必须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在执法活动中,首先,要有健全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二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公布执法结果。三要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和先进的执法装备。四要建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五要建立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环境民事和公诉制度,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第三落实三项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是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切入点,是实施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决策环评、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三大类。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尚处于摸索阶段,规划环评已经有了法律依据,正处于起步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处于巩固提高、深化发展阶段。要把规划环评作为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主渠道,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完善规划环评专家审查机制,提高实施规划环评和决策环评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保护环境的着力点从微观层面进入宏观层面。通过严格环境准入抑制粗放型经济增长。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环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环评质量,使之真正成为宏观经济管理的“调节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控制闸”,预警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的“晴雨表”,维护群众环境利益的“杀手锏”。
总量控制是环境管理的核心,是环境管理的技术手段,也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总闸门”。要通过控制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使污染“总量”保持在环境容量允许的范围内。总量控制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污染物总量测算方法和合理的指标分配方法。要根据各地的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科学确定总量控制指标。要通过强化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许可证等管理措施削减总量。要科学合理地利用环境容量优化产业布局,在满足环境容量、实现环境目标的同时,为经济建设提供发展空间。
环保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政府环保责任的制度保障,是各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约束机制。要确保各项环保任务落到实处,必须明确责任,通过科学、有效的政绩考核,引导各级领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要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第四强化四项工作
做好环保工作,关键在法治,基础在宣传,支撑在科技,出路在创新。要切实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科技、国际合作,做到基础扎实,保障有力,从根本上提高环保工作的水平。
加强立法是依法保护环境的根本保障。环境法制建设要注重源头控制、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履行国际公约。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必须依靠技术进步;解决结构型、复合型和压缩型环境问题,必须依靠自主创新。要从环境战略、环境应用技术和环境标准研究等方面入手,选择具有一定基础优势、关系可持续发展全局和环境安全的关键领域,作为环境科技的突破口。要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突破长期制约环境保护的技术“瓶颈”;加强环境政策和管理技术的研究,集成现有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模式,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加强科技试点示范,使之真正转化为保护环境的现实生产力。
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每个公民身体力行。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环境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要争取将环境保护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学校环境基础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宣传;要倡导环境文化和生态文明,提升全民环境伦理道德水准,自觉约束自身环境行为。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和影响国家对外形象的重要因素,也是国际合作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要加强与周边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合作,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环境权益,努力消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的不良影响。同时,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五加强“五大建设”
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必须把队伍能力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按照“工作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对自己高标准”的“三高要求”,全面开展思想、作风、组织、业务、制度“五大建设”。“五大建设”的重点是思想建设。
第六处理好六个关系
环境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各种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环保部门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城市与农村环保工作的关系、区域之间环境保护的关系。
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伟大事业,我们要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勇敢面对挑战,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不断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