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委员长会议2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了会议。
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关于监督法草案等4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将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等3部法律案交付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有关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案很有必要,对于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和人员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共同发展,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委员长会议建议下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姜恩柱关于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审议情况和决定草案代拟稿的汇报;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有关任免案的审议情况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上述有关议案交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3年3月18日举行第一次委员长会议以来,至今共举行了50次委员长会议。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委员长会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立法更加民主科学,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实效不断增强,加强改进代表工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对外交往日益活跃、交流机制初步形成,谱写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的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等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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