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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亩耕地解决了吃饭问题,现在要让43亿亩林地解决用材和生态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西北的几个治沙英雄亲手建起的“绿色银行”,无法提现,成了没有经济回报的吃钱老虎,自己则成了“负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全国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但由于我国林业改革整体上滞后于农村改革,43亿亩林地没有解决我国木材和林产品供应问题,更没有解决国土生态安全问题。
要进一步挖掘农村发展潜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必须着眼于整个国土资源,特别是林地资源,加快林权制度改革步伐。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阶段。前四个阶段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当时历史条件的改革,对推进林业和农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站在今天的角度看,前四个阶段的改革有一个明显的不足,就是没有确立经营主体、产权不明晰、责权利不统一,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
在过去的林权制度下,一亩林地的年均收益只有二十多元,而一亩耕地的年均收入却有四五百元。
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开展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变了这一局面,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
有关资料显示,福建省200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是改革前年均造林面积的两倍。江西省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造林达到330万亩,是近10年来最多的年份。
2005年江西省因改革带动全省农民林业现金收入同比增长41%。福建省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农民林业收入也占到了总收入的50%。辽宁省本溪市农民人均涉林收入2367元,占总收入的59%。改革后,江西有40多万外出打工的农民返乡务林,实现了零距离就业。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延续和完善
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落实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将农村土地改革从耕地向林地延伸。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林业“三定”以来,已经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群众没有意见的,要维持原承包关系;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形式。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均山到人到户;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
对于集体林中的公益林,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开展试点,但要坚持确保公益林的性质不能改变,做到确权发证到位、管护责任到位、国家生态公益林资金补助和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林木是商品但又是特殊的商品,既不能单纯放,也不能简单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让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愿意增加林业投入,还要弥补市场缺陷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处理好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关系。在管好公益林,严禁乱砍滥伐,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产业发展。
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说明让农民坚定长期经营林业的信心,农民就会成为保护和发展林业的主力军,也就找到了“管”和“放”之间的平衡点。(高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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