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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最突出争议是物权法超常规审议主要原因

www.zjol.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3:32: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般法律经过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就可表决通过,但民法典的核心、到2010年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一步——物权法的此次审议已是第五次了。

  公、私财产有无轻重之分?对国资是否需要特别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这三大最突出的争议正是物权法“超常规”审议的主要原因。

  8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根据他的汇报及常委会次日的审议情况,上述三大争议已基本达成共识。

  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物权法究竟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面临的争议最大的问题。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的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的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国,私人财产的权益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随后,许多人呼吁尽快将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中。同时,也有许多人对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否纳入物权法表示密切关注。

  在此过程中,与物权息息相关的个人房产权等生活内容越来越受到民众注意,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不断拉响警钟。

  保护公产、私产两方面的声音都在加强。

  在今年1月的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表示,对于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广泛的共识,也有两个方面偏差,一是对非公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对公有制为主体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

  作为起草该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的负责人,胡康生称:“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在意见纷纭面前,全国人大法律委研究认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于是,在四次审议稿的基础上,五次审议稿如此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热地表示,经过五次审议,很多立法者从最初对物权的概念不清已经认识到物权法关系到国家乃至个人方方面面的利益,大家在审议的过程中提高了认识,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进一步加大力度保护国有资产

  第二大争议与第一大争议其实直接相关。在某种程度上,物权法对公有制经济、国家财产的强调乃因近年来国资流失现象的大量出现。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然而,中棉、中航油等大型国企的巨亏,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造假等严重事情却不得不使立法者的视线更多地投向国有资产。学术界的种种讨论也使国资流失现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作为回应,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应被追究责任。

  草案向社会公布后收回的反馈意见中,多数人肯定对国资流失作出修改。

  基于此,五次审议稿的有关规定更加严格,“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通过企业改制、关联交易等,低价转让、集体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第三大争议涉及的是农民权益保护。原草案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以及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以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然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后,法律委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

  因此,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五次审议稿也就基本坚持了原草案的规定。

  而此前有专家提出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以增加农民融资能力的建议,法律委认为,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增加关于对耕地、林地和特殊林木的林地的承包期的规定。(记者汤耀国)瞭望新闻周刊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汤耀国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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