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男子吴某、陈某酒醉后爬到他人轿车顶上又蹦又跳,造成车辆损失近万元。日前,嘉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今年4月16日凌晨3时,23岁的男子吴某和陈某与朋友喝酒后,步行至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366弄道路边。喝得醉醺醺的吴某和陈某无故爬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宝来轿车车顶,在上面又蹦又跳,好端端的一辆车被破坏得车顶凹陷变形、车窗破碎,其状惨不忍睹。接着,吴某又用脚跟踢另一辆现代依兰特轿车。由于深更半夜,两人无故损坏轿车的声音惊动了周围人,后两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宝来轿车的修理费为8960元,而另一辆轿车的修理费为600元。
本案中,吴某和陈某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破坏他人轿车,具有明显过错,即使醉酒也不能免责。如果经济损失小,受害人可向吴、陈两人要求民事赔偿,但由于两车的修理费用加起来近万元,数额巨大,为了震慑不法分子,可追究吴某和陈某的刑事责任。
那么,两人是不是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吴某和陈某虽造成车主巨大的财产损失,但是两人当时处于酒后神志不清醒的状态,两人为寻求精神刺激,看到车就爬了上去又蹦又跳,还踢了其他车,其侵犯目的不明确,没有特别指向性,因此不能视作带有报复、泄愤性质的故意毁坏两车主财产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吴、陈两人的行为,是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随心所欲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毁财物数额巨大,且影响了居民正常休息,破坏公共秩序。因此,法院认为,吴某、陈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坏公民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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