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出台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市有关部门现就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实施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要符合四项条件:一是年满70周岁,二是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三是解放后户籍制度建立起为上海市城镇户籍,四是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主要是三类对象:职工遗属、退休老龄职工供养的老年家属(即一老养一老)和社会无业无保的老人。
2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满70周岁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照目前上海市已出台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人员可以通过“续保、补保”的方式,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确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费的人员,一是通过各种社会帮困措施,帮助其缓解生活或医疗方面的困难,待到达70周岁后纳入上海市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二是可多方筹资,通过“续保、补保”解决社会保险待遇。
3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初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部门和社保中心联合审核批准后,纳入高龄老人保障制度。
然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享受养老待遇核定表”,以及本人一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医保证》,作为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凭证。
对有困难的老人,由社区组织就业援助员、救助协理员等上门服务。
4高龄无保障老人享受哪些养老、医疗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这些待遇?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待遇目前为每月460元。医疗保障待遇为门急诊医疗费报销50%,住院医疗费报销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医保、民政、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核审时,将明确养老、医疗待遇享受的起始年月。养老待遇每月10日发放。医疗待遇目前先由本人垫付,然后到医保服务点报销。报销制度实行一阶段后,将完善结算办法,实行持卡结算,个人不再垫付由医保支付的费用。
5高龄无保障老人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上海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院,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证明,转诊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每次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原则上限于一所,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因病情需要急诊就医的,可选择其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6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医疗费报销是什么范围?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有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规定执行,但不执行分类支付规定中按比例个人自负的规定。如使用用药范围内的“乙类药品”,个人不需要先负担10%的药费,而是按实际药费及报销比例报销。
7已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是否可以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
答:享受职工遗属待遇的人员,在未满70周岁以前,可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年满70周岁后,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条件的人员,享受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养老、医疗待遇,不再享受职工遗属待遇,同时办理换领《医保证》手续;个别年满70周岁,但不符合高龄无保障老人其他条件的职工遗属,应继续享受职工遗属待遇。
8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等部门发放的生活补贴,是否还能继续领取?
答:高龄无保障老人纳保后,原由单位、民政、街道(乡、镇)等部门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低于460元的,原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原享受的待遇高于460元的部分,仍由原部门按原渠道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