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贯彻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座谈会,以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工作的健康发展。
即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继《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后,我国制定发布的一部专门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施行,标志着我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座谈会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学敏主持。与会者在发言中表示,将按照《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共同努力,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事业推向一个新阶段,为我国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长威廉姆·温斯泰克先生专门来信祝贺《条例》的发布实施。(部分与会者发言摘要详见今日本报第三版。)
我国1981年正式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同时,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代表我国政府履行该《公约》。26年来,我国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严格执行公约规定,履约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立法进程相对滞后,现行法律法规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适应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要求,很多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导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无法可依,非法进出口活动严重,诱发了乱捕滥猎和乱采滥挖行为,导致国内野生动植物资源过度利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受到威胁。由于缺少履行该《公约》的专门国内法规,我国因此被《公约》秘书处评估为履约立法二类国家。
赵学敏向与会者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过程与背景。他说,这部《条例》是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领导和主持下,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以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家濒管办共同配合起草的,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4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65号令颁布,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维护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秩序、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提高我国的履约能力和国际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产生深远影响。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司长王振江及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濒管办、中国科学院、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广东省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出席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