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令引发大讨论
一个月前的一天,总经理助理于广辉正在车间外巡视,突然听到车间里传来“嗤——”的声音,他猜测准是哪个蒸汽的垫子被冲掉了。他的念头还没有转弯,声音就变大了,紧跟着是惊天动地的爆炸声,一场数十人伤亡的灾难在顷刻间发生了。爆炸过后的江苏省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其主厂房已经被炸得七零八落,只剩下了一个框架。
这是轰动江苏全省甚至全国的灾难事件。据报道,事故发生后得到有关部门的相当重视,很快组织成立了专案小组,立案、调查、定性。悲剧发生后仅仅两天,当地政府和企业就做出了对22名死者的赔偿决定。
然而,事情发展有点出乎意料。社会关注的焦点转到了一纸禁令上。坊间传出,政府在处理事故时曾下了这样一道命令:“律师不得介入事故的处理,否则,将受停业思过的处理”。
8月24日,《江南时报》来函照登栏目刊发了署名南京律师郑义的来信,信中首次披露了禁令的事情。据信中所言,消息来源于江苏省盐城市当地的律师。
次日,新浪等门户网站进行了转载。媒体评论员单士兵也第一时间发表了评论,认为政府的这种行政性命令,生硬地堵住了死难者家属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单士兵的评论引发一轮转载热潮。一时间,这道所谓的政府命令被指称为“糊涂的”、“荒唐的”、“抛弃了公平与正义”的。
疑政府为了规避责任
单士兵为此得出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不论怎样赔偿,都无法真正安抚死难者家属受伤的心灵。也正因这样,他认为在对事故的处理中,不论是具体的赔偿数目,还是相关责任的追究,都唯有纳入司法的渠道,才更为理性,更符合正义与公平。
然而,当地政府却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行政性命令,堵住了死难者家属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单士兵将这个命令称为“耸人听闻的”。
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呢?网友纷纷表示政府应该出面来说明。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7.28”爆炸事故的通报,指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公司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违法试生产,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等。
单士兵认为,当地政府拒绝律师介入事故处理,只能说明:一方面,当地政府与企业在事故处理中,可能出现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律师介入事故处理后,在与相关责任主体的博弈中,由于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更容易对责任主体形成法律追究,而不仅仅是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当地政府是冀望于以“律师不得介入”这样的方式,来减少利益的受损与进行责任的规避。
这种质疑得到多数人的认同。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的张树国律师便认为,政府的行为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在处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公平、见不得人的东西?
政府:命令并不存在
射阳县政府真的下了这道命令了吗?如果是真的,那么其初衷又是什么呢?
8月29日,《法制早报》记者拨通了盐城市射阳县政府的电话。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兼通讯站站长路先生在电话中对禁令说予以了否定,他说他还是第一次听说这样的事情,据他所了解政府并没有下达过这样的命令。
不过,基于爆炸导致群体性死亡这样的事故并非只在射阳县发生,路站长认为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各省市会有不同的方式。氟源事故涉及到20多个家庭,如果每个家庭都聘请一个律师来追究这个事情,来追究责任,有可能搞得很乱。因此,在国家安检局牵头,江苏省安检局、盐城市安检局主导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省市安检局有一定的指导方针的可能。
本着谨慎的原则,路站长表示再跟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核实一下。8月30日下午,路站长打来电话说,核实的结果是政府有关文件中没有相关的表示,参与处理事故的领导口头上也没有下达过类似的命令,禁令说纯粹是空穴来风。
路站长还表示,政府和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作出迅速处理是应该的,这一点不应该引起任何质疑。
事故处理律师理应参与
尽管政府方面言之凿凿地表示,他们并没有颁布过所谓“律师不得介入”的禁令,但并不能平息因此引发的讨论。在这次讨论中,政府的行为成为众矢之的,责难声四起。此外,关于律师的话题也因此得于升级。
单士兵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量保障社会生活条件的方式或工具,它是社会目的的实现途径,是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防止社会陷入混乱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而“律师不得介入”,必然造成法律的缺位,使事故处理完全陷入到人治的框架下,这样反而更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那么,在灾难事故的处理中,律师到底应扮演什么角色呢?中间人?局外人?还是……调查表明,大多数人都赞同,律师应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其中。
张树国律师说:“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律师还起着制衡法律实施的作用,也就是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可以简化或者是减少甚至避免矛盾的产生。”
在当年轰动一时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以及柳州公交车翻车事件中,涉及的都是几十条人命的赔偿问题,张树国律师在两次事故中都作为受害人家属委托的代理人出现,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为受害者家属争取到应得的利益。同时成为这两起事故受害者家属代理人的其他律师也尽了律师的本分,推动了事情的顺利解决。
郑义律师认为,律师的介入,往往保证事情得以依法处理。律师是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制社会的建设者。切勿为了政府部门和涉案企业的一己之利,把律师排除在事故处理的职责之外,否则,既不利于维护受害者权益,也不利于从法律上追究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