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四日电(记者魏晞)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四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境外购房主体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管理。
根据规定,境外主体办理购房结汇时,应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所购房产转让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经审核后方可购汇汇出。
与此同时,凡外商投资房地产公司未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五的,不得借用外债;境外主体并购或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格限制非居民买卖本国商品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统计,在其一百八十七个成员中,有一百三十七个成员对非居民投资本国房地产进行管制。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属于资本项目交易,按照自用和实需原则进行管理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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