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难定余姚天然气配套费起争端
虽然办公室仅仅被一层薄板隔开,但刘步若和陈文荣如今已形同路人。前者是浙江省余姚市城市天然气公司(下称“余姚天然气公司”)董事长,后者是被刘步若免职的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
让两人成为冤家的是几千万元的余姚市天然气工程配套建设费,矛盾主体实质上是余姚市有关部门和通达能源股份公司。
配套费出笼
2001年10月,经余姚市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由通达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烟草局合资组建余姚天然气公司,并决定按“政府政策扶持,企业投资经营”的思路,确认新成立的公司为余姚市天然气管网投资、建设、经营的唯一企业。
据刘步若介绍,仅用了4年的时间,余姚天然气公司就在当地铺设天然气管网130多公里,覆盖余姚全部城区。
不过,刘步若说,由于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至今仍按照每立方米2.80元的标准收取,而成本价却高于这个价格。因此,自余姚天然气公司成立以来,在天然气销售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为了筹得城市管网投入的巨额资金和维持日常经营所需的费用,余姚天然气公司点火通气之初,采取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方式,收取燃气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费用(下称“配套费”)每户3000元,主管部门并未提出异议。
“这在中国几乎所有使用天然气的城市都是惯例。”刘步若说,这也是余姚市建设局在招商引资时承诺给予企业的收费权。
2002年11月,余姚市建设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规定工程配套建设费由天然气公司代收代交,按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燃气工程建成后,管道燃气的设施、设备由天然气公司统一经营、维护和管理。
2003年7月,余姚市建设局和余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同意从每户3000元的配套费中划出入户安装费1550元作为余姚天然气公司营业外收入入账。而对于剩余1450元的部分,建设局则要求余姚天然气公司在账务处理上列为向建设局借款。这样的收费机制及账务处理,在全国天然气行业仅此一家。
“配套费总共收了5000多万元。”陈文荣对《第一财经日报》说,“但是,这些钱并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公司人员的出差费用、日常的管理费用和工资、奖金等,都从这里开支。除了最初的600万元,通达方面再也没有任何投资。”
“这显然违反了浙江省政府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陈文荣说,这也是他与通达方面的管理人员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
配套费之争
据刘步若称,2003年下半年,随着城市管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余姚天然气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不再将收取的配套费全部上交,而是将未上交部分直接用于工程建设。对此,建设局一直知情且并未提出异议。但不久后,余姚天然气公司又恢复将收来的配套费上交到建设局。
然而,去年8月,余姚市建设局开始扣留应划拨给余姚天然气公司的资金,对余姚天然气公司多次要求划拨资金的书面报告不做任何答复。至今未划转的资金为200.66万元。同年12月1日起,余姚天然气公司不再上交配套费,而直接用于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和维护。
2006年4月28日,余姚市建设局下发《城市天然气工程配套建设费收取和使用规定的通知》,要求余姚天然气公司补交尚未上交的配套费,并明确提出“以配套费作为资金来源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报经市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应转为国有权益”。
5月1日,余姚市建设局派员进驻余姚天然气公司收取配套费,截至7月底,已收取配套费1056.416万元。而对于余姚天然气公司要求下拨配套费的要求,余姚市建设局一直不予答复。
“余姚天然气公司现已无法支付天然气工程款和材料款,欠款额已达2000余万元,长期下去,余姚天然气公司将无力支付采购气源的价款。”刘步若称,一旦停气,将直接影响到余姚市工厂、医院、学校等用气单位,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知情人士透露,余姚市建设局与余姚天然气公司的矛盾,还因为已退休的原计委主任陈文荣。建设局在董事会筹备过程中扶持陈文荣任总经理。但作为大股东的通达公司一直未予同意,并于今年初任命刘步若为总经理。刘步若到任后,很快就免去了陈文荣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
“建设局对此非常生气。”这位知情人士称,“建设局曾表示,通达公司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撤回总经理,由余姚人来管理这个企业;二是给通达公司600万元,让通达公司退出余姚天然气市场。否则将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此后,通达公司派出高层人员,数十次与建设局领导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记者观察配套费之惑
其实,除了人员的安排之外,余姚市建设局与余姚天然气公司争执的核心还在于配套费的权属问题。
据刘步若称,余姚天然气公司根据余姚市市长办公会议的精神,从事当地天然气管网投资、建设、经营,所形成的管网和气站等设施理应归企业所有。
但余姚市建设局坚持认为,“天然气工程的管网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处理”。“管网资产是每个用户投资3000元建设形成的,是大家的资产,也可以说是用户的资产。”陈文荣认为,从某种程度上可以把交了配套费的用户理解为股东,只是没有分红,“这块资产可以视同国有资产。”
2002年10月8日,余姚市政府出台了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8号,确认天然气工程的管网资产作为国有资产处理;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的收费主体为市建设局;在收取的配套建设费中可以划出部分资金,作为政策性的支持,以弥补天然气公司的前期亏损。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新对记者称,在以往只有单一的国有燃气公司的时候,政府依靠行政权力征收配套费并没有造成太大的问题,最终都是国有资产,企业的盈亏都由政府承担。但随着民营经济和外资的进入,配套费的产权问题就容易引起纷争。
吴立新介绍,由于作为收费主体的企业在收取费用后承担向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义务,为了确保企业在后期服务中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财政部于2003年5月30日颁布《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03]16号),明确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将收入记载为“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
“余姚市把管网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这在全国开了先河。如果这样操作,在气价倒挂的情况下,还有哪一家企业敢投资管网建设?”吴立新称。
中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夏明认为,价格扭曲、产权之争已经使得我国燃气行业价格、利润等市场信号严重失真。这不仅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决策造成混乱,而且不利于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