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陈水扁昨以“没有法律规定”、“保护亲友生命财产”为由,坚拒提供出借珠宝的亲友身分。“监察院”官员对此强调,“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那么细,但“台湾元首”如此做法,已带头破坏“阳光法案”的精神,未来恐怕会上行下效。
据报道,“监院”官员指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不可能规定那么详细,详细到“向亲友借戴珠宝也要申报”。但依据该法第十条已明文规定,“监院”负有向申报人查询的职责,而且受查询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也有据实说明的义务。否则,“监院”如何查证申报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
官员说,如果申报义务人都不交代财产关系,不交代出借亲友的身分,或者以后所有债权债务都任意填写,当“监院”还要再细查时,申报人再以“保护当事人”为由搪塞,这样“还要财产申报制度干嘛?陈水扁讲这种道理,通吗?”“监院”官员认为,陈水扁身为“台湾元首”,如此做法已首开恶例,带头破坏“阳光法案”的精神,未来恐怕会上行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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