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争议中推广电脑量刑
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的“智能数字化量刑系统”或将颠覆传统量刑模式
从2003年开始试验的软件量刑,将随着在山东全省推广,而颠覆传统的“估堆量刑”模式。“这是昨天省高院一位副院长对我说的。”9月8日,淄博市中院院长林春明向记者透露了这个消息。
事实上,今年3月,淄川区法院的“智能数字化量刑系统”就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正面评价。7月,最高院在江苏连云港召开的全国量刑研讨会,又邀请了淄川区法院出席介绍经验。
尽管不少媒体仍在讨论软件量刑如同历史上把选拔官员的权力交给竹签的“掣签法”一样糟糕,但软件量刑却得到了不少专家与法官的支持。软件量刑能引发公众无尽的想象:当每一个公民的电脑里都装了一套自动量刑的软件后,大多数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每个人都可以坐在书桌前,敲几下键盘得出判决结果,有人认为,司法腐败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传统量刑先天不足
2003年12月22日,刘涌看起来有了转机的命运走到了尽头。4天前,最高法院对案件提审,这一天宣判的几小时后,他就被执行了死刑。
刘涌案激发了全国民众对刑法量刑的好奇心,关于是否应该判处刘死刑的争论持久不息。刘涌是一个典型的量刑争议案例:对案件事实与定性不存在争议,但最后一步——量刑却发生了重大分歧。
“我们搞这套系统的目的就是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淄川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红梅说。据有关材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上诉(申诉)率一直维持在60%左右,约有一半的上诉原因起于量刑的不均衡。而从2003年使用软件量刑后,淄川区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极少”上诉。
在之前的报道中,软件量刑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甚至在一些报道中还与“电脑审判”画上了等号,“严格说来,不应该叫做电脑量刑,而是规范化量刑。”王红梅说,“电脑只是计算工具,量刑计算规则的改变才是重点。”
与中国的所有刑庭法官一样,副庭长赵成刚在软件量刑出现之前,用传统的“估堆”量刑:“查明事实,合议庭定性后,由老成员介绍这类案件以前如何判的,拿出主导意见,合议庭通过后就成为判决结果,如果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估堆”量刑根据个人经验和以往案例为准,在法定刑限度内对犯罪人随意适用刑罚。在没有科学量刑规则的情形下,究竟谁“估”错了无从判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廷光是我国理论界最早进行规范化量刑研究的学者。他接受媒体采访时举例分析“估堆”量刑的缺陷: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案件定性不错,在量刑上多判几年,少判几年都无所谓,谁能拿秤来称?我们到市场去买白菜萝卜都要用秤来称,为什么在事关生杀予夺的重大问题上,却可以采用“估堆”的方式去解决?
“估堆”量刑,是否“估”得正确,需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标准。这就是科学量刑的“计算方法”,如无此前提“估堆”量刑即便估准了,那也是一种偶然性。
淄川区法院编撰的《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是一套精确的量刑“计算方法”。
要把刑期精确到天
我国刑事判决的量刑单位一般是“半年”,这意味着每一个犯人的服刑期比实际法律规定总有几个月的“误差”。而且由于不同地区法官量刑的标准不一样,对自首、累犯、主犯、从犯、退赃等四十多种可以增减刑期的情节理解不一,直接的后果是“两个罪犯在监狱中相遇,彼此一介绍,发现各自的犯罪情节大致相同,但刑期却有较大的差异”。淄川区法院《细则》执笔人袁涛说,“这是一种合法的‘不公平’。量刑偏差不仅是中国法官们的一道难题,也是世界司法界的一道难题。”
赵廷光撰文介绍,20多年前,由于西方国家还没有找到科学的量刑方法,于是在立法上或者事实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诉讼中提倡法官“自由心证”,把量刑公正的希望寄托于法官的“良知”、“学识”和“经验”上。
这种做法不但没有实现量刑公正,反而使量刑之随意性成了久年之诟病。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意大利、法国规定了法官应当对裁量权的运用须作出合理的解释,美国在上个世纪60年代由于媒体大量披露了刑事案件量刑中的黑幕,引起全社会对量刑混乱的公愤。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量刑改革法》,成立了有法官、检察官、律师、议员、学者等数千人参加的“量刑改革委员会”,导致国会于1987年颁布《美国量刑指南》。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和法官实际上享有非常宽泛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三年到十年的幅度和“从重”的标准虽然有司法解释以界定,但仍然过于笼统。
淄川区法院常拿《细则》与《美国量刑指南》相比,“目的一样,都是为了规范量刑”。
《细则》具体规定了四十多种可增减刑期的情节类型,例如刑法规定累犯应从重量刑,但没有具体指标,《细则》则把累犯分成“1年内又犯罪的”,“2年内又犯罪的”,“3至5年内又犯罪”的三等,每等增加三分之一幅度的刑期。同样,自首也被分成七种不同类型,每种类型对应固定的减刑比例。
“软件量刑也并没有彻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王红梅介绍,在软件严格的量化计算外,法官拥有6个月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软件计算的刑期不全面,还可以由合议庭修改。在审结的2000多个案件中,只有二十多件被修改。例如一起故意伤害案,量化参考刑为2年8个月,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等较为严重等,合议庭调整后改为3年。
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刑期的计算单位已经具体到了“月”。“我们的目标是把量刑从‘月’精确到‘天’。”王红梅颇为自豪,《细则》不仅更精确,而且更规范,“只要事实一样,法官量刑的结果就不会相差很大”。
以前要一周,现在几分钟
袁涛打开电脑,演示了软件量刑的过程。全部过程只用了几分钟,但《细则》计算标准的制定却用了两年半,并还将继续下去。
2003年,淄川区法院成立量刑规范化课题小组,每人负责几个罪名,搜集资料,把审判过的1300余起刑事案件进行对比,2004年1月制定了《细则》第一稿,可以计算11类案件的量刑数值。2个月后,淄博当地一家电脑公司开发出相应软件,“量刑软件”第一次出现。2004年10月,《细则》第二稿出台,适用罪名扩大到100个,2005年《细则》第三稿制定完毕,其中不仅参考了淄川区法院审理的2050个案件,还包括了全国的5000个案件。今年3月,淄川区法院与北京一软件公司共同开发的“量刑软件”第二个版本面世。新增了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解释的《细则》第四稿将在9月印刷,有8万字。
“我们制订《细则》非常慎重,参考了很多案例,反复修改了五六十次。”王红梅说,由于淄川区法院“只是一个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较简单”,无期徒刑、死刑等重罪的量刑没有被涵盖在《细则》中。
量刑程序是“量刑软件”的主要内容,此外软件还附带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查询等功能。袁涛说,以往回忆类似案件量刑情况就需要一下午,现在可以直接在电脑上查询,而且计算刑期也在电脑上完成,提高了效率,“以前量刑一般需要一周,现在只用几分钟”。
一场革命?
尽管淄川法院一再申明,软件量刑的初衷是规范量刑,“与防止司法腐败无关”,但还是引起了人们众多的联想。
学者吴思的《潜规则》里写了两个故事,明万历年间吏部尚书孙丕扬创建的“掣签法”与北魏崔亮创始的“论资排辈制度”,都是为了遏止个人营私,而主动放弃自己手里任命干部的权力,把选贤任能的职责交给了“抽签”和“当官的年头”。
“量刑软件”有“竹签”的影子吗?法官放弃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只保留极小的一部分(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把履行公正的义务交给软件,于是那些营私的法官也失去了作弊的空间。
“规范化量刑”最早的提倡者——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建东介绍,最初制定《细则》,并没有想到运用电脑计算,目的仍是把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类似“3至7年有期徒刑”,细化到具体的三年、四年、五年……《细则》第一稿出台后,淄博中院院长林春明才批示运用电脑来计算。
“我不怀疑,‘量刑软件’绝对是对中国司法的一个推动。”王建东说,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大,而农村、山区例如山东的鲁西南、鲁西北地区,法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滥用,量刑软件“实质上还是用制度约束人”。
对“量刑软件”的另一种误解是把它等同于“电脑审判”。虽然淄川区法院的“量刑软件”只是依据《细则》的计算工具,但在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研究确实一直在进行。
电脑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第一次实际应用是1981年美国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LDS),可以运用严格责任、相对疏忽和损害赔偿等模式,计算出责任案件的赔偿价值。我国法律专家系统的研制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先后开发了《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LOA律师办公自动化系统》,而赵廷光教授1993年开发的《实用刑法专家系统》已经具有检索刑法知识和对刑事个案进行推理判断的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保生教授也认为,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审判,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我们必须承认,钢铁之躯的机器没有物质欲望和感情生活,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正像计算机录取增强了高考招生的公正性、电子监视器提高了纠正行车违章的公正性一样,智能法律系统在庭审中的运用有可能减少某些徇私舞弊现象。”
在一场演讲中,张保生评价,电脑法律顾问的问世将打破法官、律师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正如网络的出现打破了少数人对信息的垄断一样,使法律真正变为多数人手中的武器。“毋庸置疑的是,能够执行复杂计划和法律推理的计算机系统肯定是未来几十年法律实践的一场革命。”
判刑判几年,电脑软件说了算。当舆论还对淄博市淄川区法院“软件量刑”议论纷纷的时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今年内在全省推广这种模式。有人认为,司法腐败可以由此受到遏制。司法公正历来都是中国民间最高的呼声之一,从狄仁杰到包公,公正官员被各个朝代的人讴歌。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电脑软件能从他们手里接过公正的接力棒吗?人工智能引入司法是否就能遏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