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巫山县秀峰村原党支部书记詹代金,采取虚征荒山、土地的手段贪污征地补偿款达11余万元。日前,巫山县法院对詹代金这只“食地鼠”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查明,1998年7月,在征用巫山县巫峡镇秀峰村六社集体耕地时,时任秀峰村党支部书记的詹代金伙同巫山县国土事务所副所长李忠辉(另案处理)等人,在秀峰村六社虚征荒山4亩。同年8月14日,由詹代金出具领条,由六社社长黄宗俊加盖私章,从巫山县国土事务所领出土地补偿款1.2万元。2000年12月17日,詹代金叫六社四小组组长严绪国以六社一小组的名义在六社财务账领款人栏签字,将此款从账面上冲平。随后,詹代金等人将此款瓜分,詹代金分得赃款500元。
2006年3月22日,詹代金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1999年底,秀峰村村办企业账上有现金余额3万余元由其保管。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期间,此款被詹代金挪用,借给他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1999年4月,詹代金与巫山县国土事务所副所长李忠辉商量,以秀峰村集体的名义虚增土地,骗取征地补偿款。詹代金在李忠辉办公室,伪造了秀峰村集体耕地8.4亩地块表和土地补偿表、青苗附着物补偿表,以秀峰村集体名义出具领条,领到土地补偿费16.8万元、青苗费4200元、树木补偿费105元,共计172305元。詹代金随即持现金支票到银行将其全部取出后,分给李忠辉10万元,余款72305元以詹代金的名字开户在中行存定期三个月。同年6月17日,詹代金将此笔款项全部取出,用于私人经营门面生意。
1999年9月21日,巫山县国土事务所征用秀峰村集体停车场土地2.217亩,由詹代金在巫山县征用地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同年10月27日,詹代金从国土事务所领取该停车场的土地提留款1773.60元、土地补偿款42566.40元、青苗补偿款8458.50元,共计人民币52798.50元。詹代金交秀峰村会计胡代魁上账22100元,余款30698.50元被詹代金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詹代金身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增土地、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手段,骗取公款224898.50元,其中个人所得113398.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詹代金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秀峰村集体资金30068.94元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此,法院判决詹代金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资金被判刑6个月,合并执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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