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请求引渡沙宾科夫一案公开开庭,裁定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该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这也是我国法院首次裁定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
俄向我国递交引渡申请
被请求引渡的人是40岁的俄罗斯公民沙宾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2004年12月21日,他经我国哈尔滨市入境后,前往停靠在上海立丰船厂码头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领袖”号货船上担任水手。2005年1月12日,沙宾科夫因涉嫌在“领袖”号货船上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要求,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羁押。
2006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向我国请求引渡涉嫌犯谋杀罪的沙宾科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转交的俄方引渡请求后,于2006年6月26日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方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8月7日,上海高院立案受理了此案,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送达俄方引渡请求书副本。
上海高院进行引渡条件审查
收到沙宾科夫提交的答辩意见后,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一级法官齐奇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于9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为沙宾科夫指定的律师徐晓青、翟建到庭参加审查。
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沙宾科夫及其律师就俄引渡请求书提出的意见,重点审查了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以及是否具有可以或者拒绝引渡的情形。
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提出,俄滨海交通检察院正在侦查涉案人为沙宾科夫的刑事案件。根据初步侦查认定,2005年1月11日,在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的“领袖”号船只上,由于个人关系交恶,沙宾科夫以谋杀为目的,蓄意用双手和双脚多次击打麦里尼克,对其施以致命的身体伤害,导致受害者身亡。据此,沙宾科夫被起诉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谋杀罪,并被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和国际通缉。该引渡请求要求将沙宾科夫引渡给俄罗斯联邦执法机构,同时承诺俄方将为沙宾科夫提供包括律师帮助在内的所有可能的保护,并保证沙宾科夫将不会受到刑讯,及各种残酷的、非人道的、诋毁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沙宾科夫提出,他是因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而殴打了对方,引渡请求称其蓄意谋杀被害人不是事实;涉案行为发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货船“领袖”号上,应当由该船籍国行使司法管辖权。其律师则提出,俄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沙宾科夫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05条所规定的谋杀罪;沙宾科夫被上海司法机关羁押的期间应当折抵相应的刑期。
对于沙宾科夫及其律师所提出的意见,合议庭认为,根据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沙宾科夫是否蓄意谋杀的问题不构成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虽然对“领袖”号货船享有司法管辖权,但该国并没有提出引渡请求,而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俄对在其境外实施犯罪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具有司法管辖权,此问题也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
对于沙宾科夫被上海公安机关羁押期间刑期折抵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如实通知请求引渡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由俄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决定。
据此,依照我国《引渡法》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如对裁定不服,可以在开庭宣读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法官称此案是国际司法合作典范
开庭结束后,本案的审判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齐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上合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即将在沪举行,会议的主题之一就是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对沙宾科夫引渡案的公开开庭审查和依法裁定,本身就是上合组织两个成员国之间,即中国与俄罗斯两国具体实践司法协助的成功案例。
齐奇表示,司法协助的广泛缔结与延伸,是国际关系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必然产物。它包括刑事司法方面,为加强惩罚犯罪的国际合作而实施的引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而发布的国际通辑令,以及其它刑事侦查、取证中相互协助等;也包括民事司法方面,对法院相关民事判决、裁定的互相承认和协助执行,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相关证据的认证或者协查、提供等协助事宜。
“国际关系中的司法合作,与经济、政治、军事、科研、文化等合作一样,都是国家双边、多边合作关系的重要内容。鉴于司法合作中,以条约、法规形式所确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稳定性特征。因此,它在国家对外合作关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齐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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