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河南省内媒体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全国第一部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地方性法规,河南此举立刻引起全国的瞩目。
专家认为,农民工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困难群体,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就要加大对他们的关注力度。只有尊重农民工的劳动,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政治局面,才能尽快消除城乡差别。
省委书记动情批示农民工问题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全省现有农村劳动力4700多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达到2800万人。目前全省外出务工人员已达1701万人,去年全省劳务收入730亿元,占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
但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也非常突出。河南叶县农民孟宪潮等人,为了讨要总共6000多元的工资,先后七次上县城,九次进法院,在平顶山和焦作两个城市之间奔波半年,花费1300多元,却毫无结果。今年5月14日,此事被河南当地媒体以《一位农民工的辛酸讨薪路》为题披露后,引起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的高度重视。
动情之余,他在报纸上批示:“看了这则报道,我感到愧疚和伤感……我们口口声声关心农民工,可是损害农民工的事天天在发生。请人大发挥监督作用,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解决,除了要查处工资拖欠者外,对有关部门,省委也将予以责任追究。”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类似问题,不久,徐光春又提请省人大“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方面有所作为”。很快,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立法议程。
立法草案呈现诸多亮点
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部凝聚着众多专家、官员、法律工作者心血的法律草案很快面世。据负责草案起草工作的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李喜明介绍,该草案总的走向是对城乡劳动者一视同仁。该草案呈现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以往农民工难以签订劳动合同、因而难以维权这一问题,草案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务工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清偿。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
三是不准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乱收费”。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期限不改者,处以实收金额最高3倍的罚款。
此外,草案还对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保、加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农民工权益保护力度还应加大
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仅在一周时间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200多件次,并引发网上热议。在为河南这一举动纷纷叫好的同时,不少人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
农民工是中国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流动性大、收入低,且权益经常得不到保障。因此,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牛苏林认为,这一立法体现了河南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这一群体在经济发展中所起作用的肯定,而以法律的形式对农民工的诸多权益予以确认,更是让那些远离家乡的农民工看到了向城里人靠近的曙光。这也是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的结果。
谈及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告诉记者,近年来,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农民工的权益予以确认和保障,但由于这些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面目出现,效力不高,因此克扣、盘剥、欺诈农民工的事情时有发生。河南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对于那些善于钻司法空子的用人单位来说,将是一个有力的震慑。他认为,农民工权益保护,仅有一个省立法还不够,国家应考虑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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