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日许可检察机关依法逮捕涉嫌受贿犯罪的福建省十届人大代表陈和,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原中共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陈和,在担任闽侯县人民政府县长兼闽侯大学城工程项目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竞标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日前报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许可漳州市人民检察院逮捕陈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四十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并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许可对陈和实施逮捕,并从即日起暂时停止陈和执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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